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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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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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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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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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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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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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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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审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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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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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免费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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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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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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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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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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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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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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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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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国民共和国任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第四次集会颠末过程,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集会订正,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国度履行教科书审定轨制。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规定。2、《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办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7日教育部令第11号发布施行)第九条:教材编写履行项目办理。编写教材须事先依本办法规定向相应的教育行政部分申请立项,经核准后方可停止。第十一条:省级教育行政部分卖力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地方课程教材的立项申请;根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的受权或拜托,卖力受理核准本地区编写国度课程所规定的无关学科教材的立项申请,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直赴。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分树立省级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卖力地方课程教材的初审和审定;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受权或拜托,承当无关国度课程教材的初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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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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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构造及国民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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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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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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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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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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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归并、变更、终止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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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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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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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申请设立履行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的机构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审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归并、在停止财政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许结合办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停止财政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许结合办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或重要行政卖力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续。第四十四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许结合办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同意。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请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终薹ǔ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同意的。2、尺度性文件《教育部对付启用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同意书等的通知》(教外综[2004]72号):……办学许可证和项目同意书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标中外合作办学者依法睁开教育教学运动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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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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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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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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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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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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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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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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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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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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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3月1日中华国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发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行以中国国民为重要招生对象的实行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标详细审批和办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制定。2、《中华国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行办法》(2004年6月2日教育部令第20号发布,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申请举行实行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由拟举行项目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同意;申请举行实行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报拟举行项目地点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同意,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备案。申请举行发表外国教育机构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引进外国教育机构的名称、标志或许教育效劳牌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标审批,参照前款的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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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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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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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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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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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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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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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效劳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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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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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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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4项,履行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对付第六批取消和调剂行政审批项偏向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至省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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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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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构造及国民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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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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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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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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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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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职员后代黉舍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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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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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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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项,实行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对付第六批取消和调剂行政审批项目标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至省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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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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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正当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构造的驻华机构、正当居留的外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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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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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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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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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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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黉舍副传授评审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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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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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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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1项,实行机关:教育部;《国务院对付第六批取消和调剂行政审批项偏向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至省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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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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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黉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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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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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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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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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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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等黉舍和其余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的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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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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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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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华国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高等黉舍和其余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归并、终止,变改名称、类别和其余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规章《高等黉舍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2011年7月12日教育部第21次部长办公集会审议颠末过程,2011年11月28日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地方政府举行的高等黉舍的章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分核准,此中本科以上高等黉舍的章程核准后,应当报教育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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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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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等黉舍和其余高等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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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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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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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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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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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层次的高等黉舍的设立、分立、归并、变更、终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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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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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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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国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第三次集会颠末过程,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黉舍及其余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度无关规定办理审核、同意、注册或许备案手续。2、《中华国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集会颠末过程,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黉舍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审批,此中设立实行专科教育的高等黉舍,经国务院受权,部梢曰蛐砘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余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受权的无关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民政府审批。对不相符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黉舍和其余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分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黉舍的设立,应当聘任由专家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黉舍和其余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归并、终止,变改名称、类别和其余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3、司法《中华国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增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集会颠末过程,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举行实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余文化教育的民办黉舍,上丶兑上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按照国度规定的权限审批;举行实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黉舍,上丶兑上国民政府休息和社会包管行政部分按照国度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直案。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黉舍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情势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此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黉舍的,审批机关部梢曰蛐砘许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情势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第五十三条:民办黉舍的分立、归并,在停共政清算后,由黉舍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五条:民办黉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黉舍理事会或许董事会报审批机关同意。第五十六条:民办黉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黉舍章程规定请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同意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持续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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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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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构造及国民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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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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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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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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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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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助学构造的专业设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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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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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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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增进法》
第十一条 举行履行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余文化教育的民办黉舍,由县级以上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按照国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五款“指点本地区的社会助学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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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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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构造及国民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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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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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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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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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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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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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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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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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国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世界国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集会颠末过程,1993年10月31日中华国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颁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国度履行教师资格轨制。中国国民凡遵照宪法和司法,热爱教育事业,具有优越的思惟品格,具有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许经国度教师资格证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或许获得教师资格。第十三条:行⊙教师资格上丶以上地方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四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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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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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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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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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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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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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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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硕士学位付与权的高校新增学士学位付与单位和学科、专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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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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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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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对付下放学士学位付与单位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3号)第一条“地方国民政府所属高等黉舍和国务院无关部分所属高等黉舍申请列为学士学位受权单位,和有学士学位付与权的高等黉舍申请新增学士学位付与专业,由高等黉舍地点地的、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卖力审批,没有树立省级学位委员会的,由、自治区教委(教育厅)卖力审批,审批结果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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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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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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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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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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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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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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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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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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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行政许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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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务院对付发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通知》(1988年3月国发〔1988〕15号)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构造无关部分和专家停止论证,并提出申请,报世界考委审批。”
2、《国务院对付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偏向决定》(2014年1月国发〔2014〕5号)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专业审批”下放至省级国民政府教育行政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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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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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考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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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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